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泰安市经营的福建籍公民成立的企业
(四)遵纪守法,无不良嗜好。
第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熟知章程内容;
(四)确认签字;
(五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会活动、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、申请答复;
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第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确认,可予以除名:
(一)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;
(二)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,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可给予会员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。
第七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,并在网站、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。